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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侵害發明專利權案例分享
                    2021-10-27

                           近日,本所接到一個侵害發明專利權糾紛案件,原告廣東某公司訴被告廣西某公司侵犯發明專利權糾紛,本所接受被告的委托,為其進行二審訴訟。一審中因被告廣西公司未參加庭審,一審法院判決廣西公司賠償廣東公司50000元,接受委托后,本所李靖律師、馬晴雨律師迅速著手對案件進行研究,經過對一審判決、證據以及和當事人溝通,最終確定采用“合法來源”抗辯思路進行上訴。

                            那么該如何采用“合法來源抗辯”呢?

                            首先,侵權人可以提供證據證明自己的侵權產品是通過合法渠道以合理的價格購買。主張合法來源提供的證據主要包括購銷合同、付款憑證、出庫單和入庫單、證人證言等。

                            然后,除了證明合法的渠道以合理的價格購買,在合法來源抗辯過程中還需要證明侵權人不知道其使用的或銷售的是侵權產品。

                            “不知道”是一種消極事實,使用者、銷售者無法舉證證明,在司法實踐中,一般對侵權人“不知道”的抗辯審查較寬松,反過來如果權利人指控侵權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審查則較為嚴格。

                            除了上述兩點,我們還要知道,按照《專利法》的規定,只有使用者和銷售者才能主張合法來源抗辯,如果被告不屬于使用者或銷售者,當然不能適用該規定。

                            隨著依法治國不斷深入,國家對知識產權的保護力度也越來越大,知識產權侵權糾紛越來越多的進入到大家的視線里,如果您有此方面的問題,歡迎與我們溝通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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