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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合同法》第161條的規定,買受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時間支付價款,對支付時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合同法》第61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買受人應當在收到標的物或者提取標的物單證的同時支付。
所以,綜上,對買受人支付價款時間的確定,主要按以下原則:
第一、買賣雙方當事人約定付款時間。
付款時間作為合同的條款,自然可以由雙方當事人自由商定,一般情況下,最明確和最方便執行的是由雙方在買賣合同中明確約定付款時間。如果合同未約定的,雙方也可以在事后以補充協議的方式約定。
第二、根據合同有關條款以及交易習慣來確定。
如果雙方當事人既未在買賣合同中約定付款的時間,事后又未能達成補充協議的,則雙方可以依據合同的有關條款或者按照交易習慣來確定付款時間。如合同中的支付方式條款可以暗示買受人付款的時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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